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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睬儀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告
給意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緯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72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萬元) 1 利息 62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4年4月20日 (244/365) 5% 2萬0723.29元  小計       2萬0723.29元 合計        68萬0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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