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
- 原告
- 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睬儀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被告
- 給意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格緯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72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萬元) 1 利息 62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4年4月20日 (244/365) 5% 2萬0723.29元 小計 2萬0723.29元 合計 68萬0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