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84號
- 原告
- 吳陳貴琴
- 原告
- 吳宜叡
- 被告
- 泳峻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李泳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59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207,4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併計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354,659元,合計共562,059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