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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忠榮

  • 當事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08號 原 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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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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