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12,000元+20,0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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