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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

12,000元+20,0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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