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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智揚覆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治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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