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61號
- 原告
-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駿騰
- 被告
- 陳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536元(計算式如附表,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8萬5,000元) 1 利息 38萬5,00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9月15日 (97/365) 6% 6,138.9元 2 利息 50萬元 114年6月18日 114年9月15日 (90/365) 6% 7,397.26元 小計 1萬3,536.16元 合計 89萬8,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