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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60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千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弦名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告
陳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彥廷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487-1地號、487-4地號、487-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分之1)所設定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陳彥廷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擇擔保物之價值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中較低者據以核定。而系爭抵押權擔保金額為1000萬元;又依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南勢西段487地號於112年1月16號之交易資料,查得其平均買賣單價為每坪7萬元(計算式:411萬5000元÷58.79坪=7萬元),應可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6萬4587元(計算式:7萬元×(204.44平方公尺×0.3025)坪+7萬元×(44.90平方公尺×0.3025)坪+7萬元×(21.38平方公尺×0.3025)坪+7萬元×(20.90平方公尺×0.3025)坪=617萬50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之系爭土地價額即617萬5055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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