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70號
- 原告
- 靖偉旅行社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夢如
- 被告
-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53元(計算式如附表,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元) 1 利息 12萬元 114年6月19日 114年9月25日 (99/365) 6% 1,952.88元 小計 1,952.88元 合計 12萬1,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