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鍾玉春即勝芳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31號原 告 鍾玉春即勝芳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建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福輝即茹清商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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