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郭勁宏
- 原告謝長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 原 告 謝長恩 送達代收人 朱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立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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