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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林愷潔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愷、勝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4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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