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24號
- 原告
- 林愷潔
- 送達代收人
- 吳嘉陵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愷、勝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4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