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35號
- 原 告
- 高三琇
- 被 告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被 告
- 林聖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72元(計算式:15,885+287=16,1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5,885元) 1 利息 1萬5,885元 114年6月12日 114年10月21日 (132/365) 5% 287.24元 小計 287.24元 合計 1萬6,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