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49號
- 原告
- 沐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思嘉
原告與被告陳秋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雪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