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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4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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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思嘉

原告與被告陳秋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雪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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