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25號
- 原 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綉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