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34號
- 原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38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