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42號
- 原告
- 東慶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田
- 訴訟代理人
- 黃松吉
原告與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
度司促字第201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萬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