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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蔡彩糸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一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000元,訴之聲明二部分核定為87元,訴之聲明三部分核定為18133元,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23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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