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東銘
- 送達代收人
- 潘宜青
- 訴訟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偵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453號
一、原告與被告偵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