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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送達代收人
潘宜青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偵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楊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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