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80號
- 原告
- 浤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9,251元(計算式如附表,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0萬元) 1 利息 439萬7,250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2月17日 (176/365) 16% 33萬9,250.85元 小計 33萬9,250.85元 合計 633萬9,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