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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客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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