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博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79號原 告 博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繹頡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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