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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生瑞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雅芳
訴訟代理人
周湘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凱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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