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林承斌
-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榮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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