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朱良華
- 原告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芳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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