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金觀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金觀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臻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輝金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 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488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智輝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750元) 1 利息 15萬750元 113年6月13日 113年12月9日 (180/365) 5% 3,717.12元 小計 3,717.12元 合計 15萬4,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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