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吳心瑜即新瀧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5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 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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