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吳心瑜即新瀧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5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