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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吳心瑜即新瀧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5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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