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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奐彰
被告
賴O即董如萍之繼承人
被告
賴O祥即董如萍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之住所均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又被告2人與原告間無任何借款契約存在,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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