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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返還不當得利(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林鼎振
被告
賴柔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田工作而結識被告,被告於民國112年底向原告稱其懷有原告之子,因產檢、生活營養品等開甚大,希望由原告負擔,原告同意,兩造遂於112年11月2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一、乙方保證目前所懷胎兒之生父為甲方。甲方同意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 113年8月31日止,每月一期,共十期,每期給付乙方新臺幣三萬元。甲方於簽立本協議書同時給付 第一期款(11月份款項)三萬元,由乙方收訖無誤,其餘九期於每月15日前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A02)。二、雙方同意胎兒出生後應為DNA檢驗,出生後之胎兒(下未成年子女)如與甲方無親子關係,則乙方應立即退還第一條約定所收取之全部金額,絕無異議」。嗣被告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子,兩造並於113年5月21日至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DNA檢驗,結果顯示其與原告並無親子關係。原告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3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79條、第1114條、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亦即直系血親間始負有扶養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其扶養義務並不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若非父母,則對未成年子女無扶養議務,父對無血親之未成年人所支出之扶養費,其母自受有不當得利,自應負返還之義務。

㈡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其提出協議書、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報告序號:L-000-00-0000、戶口名簿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具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查,原告既非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其為被告所支出之扶養費,被告自負返還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返還不當得利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4年10月21日送達於被告(本院卷第37頁),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56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則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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