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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賴浩維
訴訟代理人
劉冠佑
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被告
陳昶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4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3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註

1.本件零件折舊計算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車輛係民國105年4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14日,已使用8年1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127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21,263×0.369=7,846第1年折舊後價值21,263-7,846=13,417第2年折舊值13,417×0.369=4,951第2年折舊後價值13,417-4,951=8,466第3年折舊值8,466×0.369=3,124第3年折舊後價值8,466-3,124=5,342第4年折舊值5,342×0.369=1,971第4年折舊後價值5,342-1,971=3,371第5年折舊值3,371×0.369=1,244第5年折舊後價值3,371-1,244=2,127第6年折舊值0第6年折舊後價值2,127-0=2,127第7年折舊值0第7年折舊後價值2,127-0=2,127第8年折舊值0第8年折舊後價值2,127-0=2,127第9年折舊值0第9年折舊後價值2,127-0=2,127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零件折舊後2,127元+工資19,215元=21,3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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