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被告
- 紳士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