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紳士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紳士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周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榮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