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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3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訴訟代理人
蔡貽策
被告
潤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11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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