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宏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娟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