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林傳旺、陳豊軒
- 原告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徐宛鈴 被 告 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豊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1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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