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3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被告
- 鴻懿石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6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