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8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力
- 被告
- 陳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