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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告
傅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391,389元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1.775%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0.1775%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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