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
- 原告
- 黃欣儀
- 被告
- 施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移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移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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