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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黃欣儀
被告
施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移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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