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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邱圓珠

  • 原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訴訟代理人 張峰洲 被 告 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圓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4年6月2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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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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