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
- 原告
- 莊翔詒
- 被告
- 潘楊葦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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