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1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蘇尤如
- 被告
- 林益習
林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1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1 5萬911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0.35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計算;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