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黃翊宸
- 原告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東昇、陳妍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宸 訴訟代理人 黃裕舜 被 告 莊東昇 陳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莊東昇、陳妍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