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宸
訴訟代理人
黃裕舜
被告
莊東昇

陳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莊東昇、陳妍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