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4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蘇尤如
- 被告
- 劉子婷
劉信宗
蔡富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3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