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49號
- 原告
- 陳品叡即東義實業社
- 被告
- 尤宸(原名尤俊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