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張照
被告
黃鶴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