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益
- 被告
- 張春池即瀧賀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