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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益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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