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687號
- 原告
- 黃竣暘
- 被告
- 許誌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南投縣埔里鎮,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