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郭旭英
- 原告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三番兩刺小吃店即廖原儀、林孟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被 告 三番兩刺小吃店即廖原儀 林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6日送達原告。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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