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孔繁麗、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52號 原 告 孔繁麗 被 告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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