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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郭勁宏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筱伶即張詩凰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佩珊 張惠婷 被 告 劉筱伶即張詩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餘欠本金 借款到期日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76,727 112年6月2日 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1年2月3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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